签了聘用合同能不能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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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头职场
2011年08月01日
案情:
吴某,男 32岁,未婚,硕士研究生,1996年毕业于某医科大学,分配在沪某部属医院任外科医生。双方签订了1996年8月至2001年8月为期五年的聘用合同。1999年8月,吴某因成绩突出被评为系统先进个人,并分得价值32万元的二室一厅住房一套。2000年8月,吴某提出辞职,因吴某聘用合同未满,院领导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吴某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一走了之。2000年10月,医院对其行为申请行政裁决。
医院认为:吴某参加工作以来,业务上有所成绩,为了使其能安心工作,照顾分配了较宽敞的住房,现提出辞职,应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可在服务期满后再考虑,所以对辞职不予同意。
吴某认为:为了更好发挥自己的知识才华,进一步体现自身价值,也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辞职是合符情理的。
经查明:用人单位和聘用者之间按照法律,法律规定的签订的聘用合同属有效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吴某与医院签订五年聘用合同中约定,愿意按违约条款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按照福利分房协议,对已分配住房也愿意按每年20%递减作经济补偿。
根据双方提供证据材料经多次调解,达成一致协议:
一、吴某同意支付医院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吴某同意赔偿医院住房补偿费人民币25.6万元。
案例分析:
聘用合同期未满是否可以流动?这是本案的焦点,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聘用合同一经当事人签字可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吴某在未履行合同期满的情况下要求辞职,单位有权作出不予同意的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聘用合同不是卖身契,只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服务期内解除聘用合同也属合法行为。
聘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不需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的效力都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出终止。约定解除是指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也可终止合同。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都必须履行和办理聘用合同手续。
显而言之,该案吴某依照聘用合同中的要求规定违约解除聘用合同,属法定解除,用人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中的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完成后应予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