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何办法最大限度地降低该条款对我的影响
问:
我在工作中碰到一个劳资协议问题,希望得到您的帮助。本人在一个合资企业担任主管,现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其中一款为:双方解除合同____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企业任职。
由于本人系技术人员,难以离开本行业,请问:
作为单独的保密协议,该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有何办法最大限度地降低该条款对我的影响。
答:
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属于保密协议的效力及竞业禁止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原理和规定,劳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规范双方保密权利义务的保密条款(或单项协议)和竟业禁止条款(或单项协议)。
保密条款和竟业禁止条款可以约定: 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中一并约定。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劳资双方针对保守商议秘密的权利义务问题,签订有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则当该条款满足其他一般生效要件时,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