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即兼并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问:
我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从今年6月26日起成为正式工。在8月24日公司开会说由于公司没有资金,公司被一家电脑公司收购,只留下小部分的人,其余人在8月28、29日两天去电脑公司面试。8月30日,公司叫我们这些人回家等消息。8月30日当天打来电话说面试结果出来了,说电脑公司把工资做了调整,以每月375元(还不到最低标准工资)。我31日打过电话,问公司人事:如果我不去电脑公司工作,原来的网络公司有什么说法。他说你不去公司也不管你的,反正由于你没去,也没有赔偿金。
我想问一下,原来的我在的网络公司这种做法对不对,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是否有赔偿金。我该怎
么办?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哪条规定,还有我要不要去开每月3百多元的电脑公司上班,不去的话,他们会不会有什么说法而推脱责任?
答:
你的问题主要涉及企业合并劳动合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原理和劳动部有关规章的规定,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即兼并)时,被吸收的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吸收 单位承担。因此,收购你们公司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因此,企业被收购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 的失效,参与合并的企业不能以合并为由,废除原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你与网络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怎样签订的,其中有没有特别条款,你可以带齐有关资料,来我公司进行详细咨询。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该电脑公司集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