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就业享有相同待遇
日前,陕西省人事厅发出《关于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发[2002]18号)规定,非普通高校毕业生(指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电大等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企、事业单位自主选择就业;按所就业单位的情况,执行相应的就业准入和人事管理制度。到事业单位就业的,须在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下达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首次就业的聘用合同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证。
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程序为:
①持毕业证书、学籍档案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领取《陕西省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②持《推荐表》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自主择业;需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就业服务的,可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③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毕业生持《推荐表》和《聘用合同》由省级或设区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签证,并为毕业生开具《陕西省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④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并按照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毕业生到岗后,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见习、转正等事项执行国家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的规定,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申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