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公司决策“三杆枪”
许多人误以为人才中介机构便是猎头公司。实际上这两者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
中介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无论是《现代汉语词典》还是《新华字典》,都把这个词解释为媒介、中间体。这样的话人才中介机构就包括人才报社、人才网站、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所等。而猎头公司恰恰被排斥在外,因为猎头公司所从事的并不是中介行为,猎头公司所从事的仅是一种代理行为。
但是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则写得比较高明,它所下的定义是“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这样一来便把猎头公司也包括在内。
从猎头的传统理论来说,猎头公司所从事的与职介所最大的不同是,它只能代表雇主一方,而职介所可同时代表两方。按照与雇主签订的代理协议来说,猎头公司的代理分直接和间接两种,即一般在民法上所谓的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行为是指直接以雇主的名义对外招聘,即猎头公司被雇主所聘用,作为雇主的委托代理人对外进行招聘活动;而隐名代理是猎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招聘活动。常见的猎头公司的所作所为一般为隐名代理行为,这便是猎头公司为雇主保密的原因所在。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才中介机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猎头公司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人才中介机构的概念被扩充后才能把猎头公司包括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