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留住人才抓好三“要素”
不少用人单位抱怨,一般人员多得是,有用人才留不住,跳槽随时在单位发生。不少企业反映,自己像培训基地,刚培训完,员工有些资本了,就想办法要高工资,另寻出路了。企业花了大笔资金,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有的企业反映,现在的大学生,心比天高,花了很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把他们的户口办好,工作落实好,本想靠他们进来推动企业的发展,但没几个月他们就另找出路了。那么,企业留不住人才的关键在什么地方?企业应该在哪些方面完善自身?
加强企业的自身建设。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作为企业的员工,希望自己供职的单位是理想单位,本无可厚非。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分五个层次: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友爱和归属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企业不妨从这五个需求来分析解决“跳槽”现象,生理需要也是生活需要:尊重人才,住房和薪水都能给他们到位,为留住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工作安全的需要:机器设备要更新,要让职工有安全感;友爱和归属的需要:企业领导要有人情味,要让新进人员心情舒畅,创造良好的工作气氛;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爱护人才是企业的用人之道,建立良好的、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是企业自身需要和发展的软件设施。
签订好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新进的员工要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条款应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七个方面必备条款。签订一份好的劳动合同对减少日后的劳动争议相当重要。一些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的订立,甚至不少企业领导认为订不订劳动合同一个样,员工要走,没有制约措施,这种认识相当片面。按法律法规签订好劳动合同,如员工中途跳槽到其他单位,用人单位可按原劳动法(1995)2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在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同时,还要新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70%。依法管理是企业人事管理的支柱,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好处,如企业不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怎么办?《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建好人才合理流动的规章制度。人才流动是企业中正常的事情,“从一而终”的观念已不复存在。企业应在用人、留人上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如有效的培训协议,有效的考核奖励制度及用人制度来防止培训完走人的风险。要让制度来规范员工,而不是用人来约束人。
企业和劳动者在这三个方面做到了,做好了,企业的人才也能留住了。如果个别人一定留不住,也不一定是坏事。大浪淘沙,合理流动也是正常的,留住人而留不住心,不是好事。只要企业有吸引力,进来的人才会比流出去的更好。